李晓云:“毫厘”之间见真功 |
文章来源:新余市 发布时间:2025-04-05 07:11:15 |
这些可以看作针对基层社会治理,国家试图运用本土资源来加强法治的社会基础。 法律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现象,当然有它自身的内容和形式。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社会关系的必须普遍遵守的行为规范。 宪法的一个基本特点是必须全面和详细地列举公民应有的权利和自由,并加以严格保护,并以新闻法、出版法、结社法等基本法律予以具体保障。到近代法乃天下公器,要以天下之法取代桎梏天下人之手足的一家之法等等。审判程序和法律应该具有同样的精神,因为审判程序只是法律的生命形式,因而也是法律的内部生命的表现。唐太宗李世民说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长官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中国共产党的十六大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其核心就是以人为本。 直到今天,我国的GDP仍然保持了6.5%的高速发展,为全球经济发展的贡献率超过了30%,全球每10个脱贫人口当中就有9个中国人。这种反映可以是正确的、真实的,也可以是不正确的或部分正确的。此外,就笔者近几年来参与国外实证研究学术活动的观察,即便是欧美实证法律研究也依然处于初步阶段,统计学方法的应用还属初级,这从每次美国实证法律研究年会均有学习实证研究方法的会前会,以及会上几乎每篇文章均涉及讨论实证研究方法和结论的科学性,即可以看出。 侯猛提出实证是社科法学立足的根本,实证研究是社科法学寻求更大突破的基本方向。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法学研究取得空前的繁荣和发展,这与法学研究者的创新精神以及学术创新受到鼓励密不可分。这便是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之后,为什么还要推进法律实证研究,以及实证研究有何独特性来弥补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不足并彰显其优势。数据往往可以直接告诉我们较为普遍的现实是什么,这使得基于对现实的误读和曲解的诸多学理阐析显得荒谬或苍白无力。 对此,在某种程度上可以归因于不同研究者所能调动的学术资源、调查与采用的标准不同,也可能与研究手段、设计思路与分析方法上的问题有关,因此所能、所欲获取的数据往往也不相同,对同一问题的经验反映与理论阐述也自然有异。即使同为描述性实证研究,其运用程度也有差异甚至差异不小,较成熟的实证研究者基本上自始至终在围绕数据展开研究,而一些不大成熟的研究在数据收集的代表性、数据运用的一致性、深入性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 与此不同,实证法律研究中数据的收集、分析与应用是关键与核心所在。显而易见,这与中国法学研究者的知识结构、研究范式与研究习惯具有密切的关系。事实上,当下已经出现运用大数据研究法律的一些举措与初步成果,一些基于大数据的研究和分析报告开始面向社会推出,例如2016年12月12日聚法案例微信公众号基于3700多万份裁判文书公布了刑事案件的辩护率有关分析报告。这表明,对传统法学研究范式局限的认知已成为晚近世界法律研究者的共识,在规范法学研究之外寻求研究方法的创新已是世界性趋势。 进一步而言,即或展开变量的相关性分析,如果缺乏规范的统计学分析,仅仅根据数量、比例的差异即得出结论,很有可能差之毫厘,谬以千里。另一方面,即使实体法出现立法与执法、司法的出入,也一般是要求执法、司法向立法靠拢,这同程序法的研究路径相当不同。因为,大数据往往会忽略数据背后的制度背景,从而导致其在样本分析时无法如深描般充分、细致,也往往不足以反映事物的全貌、深貌,特别是按官方标准生产与获取的大数据,往往只能反映官方的政治与政策性考量,无法充分反映学术对认知世界的需求。与此同时,我们也要进一步推动法律实证研究与既有法学研究范式的融合交叉,力求综合应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和实证方式,对法律的经验现象作出理论阐释。 我们的法律实证研究如何以实证研究方法为依托,综合运用法教义学、社科法学的方法,深度、综合地阐释法律现象,提出、发现有生命力的命题,是非常重要的。考虑到开展实证研究的主观愿望与客观能力和客观效果之间的落差, 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在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和深度融合方面任重道远。 毫无疑问,在大数据时代,社会科学研究将不可避免地大数据化,我们的法学研究也逃避不了。一方面,在法学研究领域,部分学者具有较强的学术创新意识,不断探索适合中国国情、顺应时代需要的研究方法,进而推动了法学研究方法的拓展和多元化。 正如有学者谈到的,中国的法学院,法律经济学者、法律社会学者、法律人类学者,尽管学科和价值取向不同,却可以多边跨界对话。一些实证研究则通过制度试点,检验在中国推进某项刑事司法改革的可行性,并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促进制度变革的效果。社科法学内部有诸多流派,如法与经济学,还有学者运用认知心理学(神经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分研究者本身大多未直接展开基于数据的实证研究,所以其讨论多为外部性论述,可能不够系统和深入,尤其是对实证研究所面临的实际问题与挑战可能体察不够。具体而言,实证研究法学的兴起动力大致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 一是学术竞争背景下中国法学研究者的创新意识和创新举措。现阶段法律实证研究的现况表明,中国的法律实证研究,与其他实证方法得以较多、较好运用的学科如社会学等相比还有较大差距, 基本上还分属于异多于同的不同研究范式。 特别是如何应用统计学方法做深入、细致的回归分析, 以便发现、 论证现象之间的因果关系, 更应是中国法律实证研究者刻不容缓的任务。事实上,基于种种原因,中国实证法律研究者对最近10多年域外法律实证发展的认知并不具体、深刻,这使得很难在比较视野下认识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的独特性与局限。 如白建军这样的接近统计学的法律实证研究,也有如笔者这样的以描述性统计实证分析为主的法律实证研究。整体上,中国法律实证研究之路需要长期研究者在观瞻他者的同时省思自己,有鉴于此,本文的研究便注重于在国际视野下探讨中国实证法律研究的一些本体性重要问题,以就教于同仁。 相反,实证研究基于数据的研究方法,决定了其本质上不仅是一种实践法学,以实践(包括立法实践与司法实践)为关注的中心对象,更由于关注对象的广泛性,解读的客观性与注重归纳的研究思路,易于获取真知,检验理论并进而提出新观点。因此对于研究者而言,深度挖掘与运用小数据仍然非常重要。 比较而言,经济学、社会学等对统计学方法的运用更为普遍、深入和丰富。第六,构建全国性的法律实证研究平台。此外,一批关注法律大数据的法律实务与学术研究方面的机构、个人均开始投入大数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进程。特别是,运用统计学的实证研究,在研究与写作风格上往往需要先提出理论假设,然后用数据进行统计学意义上的验证。 但只有小数据用于实证研究,同样会引发一系列问题,笔者将在后文提及。法学,不是一门难以精确的科学。 例如樊崇义教授及其研究团队进行的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试点,在某种程度上为中国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的建立提供了重要的参考根据。其二是研究方法上各有侧重。 笔者曾谈到,域外的国家尤其是美国的一些法律实证研究之所以客观性、科学性较强,相当程度上得益于其开发了不少客观、丰富、公开的司法信息库。赵骏提出拓展实证研究的空间布局和具体路径,并指出了法律实证研究面临的挑战。 详言之,就是以法律实践的经验现象作为关注点,通过收集、整理、分析和运用数据,特别是尝试应用统计学的方法进行相关研究的范式。这意味着法律实证研究在这方面还有漫长的路要走。正如有学者指出的,如果没有对中国社会做很好了解就进行法律体系建设,法教义学的工作越是成熟、技艺越是精湛,法律实践的荒谬性就越强。一是不够真实,由于技术或主观因素,某些大数据可能不真实。 其一是研究对象上有所不同。但是两者研究的方式还有显著的差异, 成熟的法律实证研究与社科法学基本上属于不同的研究范式, 对此必须加以说明。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小数据本身在某些方面的价值并不逊于大数据,其细致性、有用性使得挖掘和分析得以达到极致。对此,合理的解释是:一方面尽管我国司法的公开性不断加强,但整体上还是不够。 法教义学的缺陷在于,其更多关注法律条文本身而忽视制度实践,未能全面、深刻地关注与把握中国现实,因而不能充分回应实践需要,提出有充分操作性的改革方案。另一方面,这也与官方数目字管理能力有限有关,此外,官方统计口径的变动、不统一使得部分数据之间容易出现冲突,很难满足学术研究对数据客观性、全面性、严谨性、多样性、具体性的需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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